昨日澳门初级法官对一桩诈骗案做出了判决,被告诈骗罪名成立,判囚五年,并向事主赔偿八百二十余万元。
被告姓林,三十岁,是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名女出纳,于2010年4月起在该公司负责管理集团旗下子公司支票户口,并于当年11月起,数次模仿集团两名股东签名,冒签支票,从公司户口提出大笔现金,转存入自己在一家娱乐场贵宾厅户口内参与博彩。其后更多次挪用公款,为自己购买首饰、物业等。为防事败露,林某通过电脑对公司银行存折及月结单影印本数目进行更改,又通过将博彩所赢等款项存入公司户口等方式填补漏洞。直到去年11月24日,公司需调动大量资金,却发现公司银行存款不足,始发现林某问题。
在昨日庭审宣判时,合议庭主席表示,林某行为不法程度高,手段恶劣,但认罪态度良好,综合考虑下做出监禁五年判决,并令其赔偿事主损失八百二十多万元。